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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沙显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显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88号之一被执行人沙显道,男,1979年9月21日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法执行沙显道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执行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5)新刑���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3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沙显道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沙显道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400余元,本院已依法扣划,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对沙显道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红执行员 陈仲贤执行员 余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