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747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工业村合欢路**号。经营者:陈金龙,该商行个体工商户。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住所地冷水滩区零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该药房负责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6.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 耀人民陪审员 汤登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