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朱国满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玉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满,李玉权,许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289号原告:朱国满,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权,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军。被告:许军军,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满与被告李玉权、被告许军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