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华礼与孙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礼,孙格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294号原告:杜华礼,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符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格林,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杜华礼与被告孙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杜华礼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格林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华礼负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子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