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灿与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灿,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955号原告:邓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韩钦,女。被告:隆爱生,男。被告:唐松柏,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灿与被告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邓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飞人民陪审员 颜志辉人民陪审员 唐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