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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灿与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灿,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955号原告:邓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韩钦,女。被告:隆爱生,男。被告:唐松柏,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灿与被告隆韩钦、隆爱生、唐松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邓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飞人民陪审员  颜志辉人民陪审员  唐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