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泉市益发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泉市金晶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泉市益发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泉市金晶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树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武。被执行人:阳泉市益发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被执行人:阳泉市金晶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瑞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本院在执行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泉市益发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泉市金晶电子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阳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郝虎龙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