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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广强、刘善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强,刘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善杰,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工商局姜楼工商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善杰的工资款8000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