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广强、刘善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强,刘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善杰,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工商局姜楼工商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善杰的工资款8000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