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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丽与被告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丽,赵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339号原告:刘国丽,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告:赵志龙,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丽与被告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丽既未提供被告赵志龙的住址,也未提供被告赵志龙身份证号等能够明确被告身份的信息,在本院释明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然未能提供能够明确被告身份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回原告刘国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