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友富、刘荣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友富,刘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友富。被执行人刘荣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友富、刘荣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次对被执行人刘友富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33号香江城市花园2栋**室房屋进行公开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92493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友富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33号香江城市花园2栋**室房屋作价592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友富应履行债务中的592493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