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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晓健与王煜光、吴梦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健,王煜光,吴梦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451号原告:王晓健,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煜光,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梦怡,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王晓健与被告王煜光、吴梦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晓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王晓健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佩(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