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晓健与王煜光、吴梦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健,王煜光,吴梦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451号原告:王晓健,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煜光,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梦怡,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王晓健与被告王煜光、吴梦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晓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王晓健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佩(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