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裴俊峰与李下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俊峰,李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46号申请人:裴俊峰,男,1968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下义,男,197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裴俊峰与李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裴俊峰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下义欠申请人裴俊峰饲料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下义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给裴俊峰,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75000元给裴俊峰,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75000给裴俊峰,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75000元给裴俊峰,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75000元给裴俊峰。二、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下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一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