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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奕与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奕,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奕,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群联街45号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家园门市。法定代表人汲永刚,经理。担保人阿尔山市哈拉哈河娱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尔山市新城街。法定代表人单际松,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奕与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阿尔山市哈拉哈河娱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现暂缓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阿尔山市哈拉哈河娱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阿尔山市哈拉哈河娱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奕清偿欠款1223216.15元及利息、诉讼费9526.00元和执行费16684.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