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晟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9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晟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跃江,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晟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吉0103民初31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272098.9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晟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272098.9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