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万兴久、江国里与被告余致秀建设工程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兴久,江国里,余致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335号原告万兴久,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原告江国里,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被告余致秀,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兴久、江国里与被告余致秀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万兴久、江国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兴久、江国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万兴久、江国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覃梦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