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哈长海申请执行鸡西市路桥建筑总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长海,鸡西市路桥建筑总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长海,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俭昱,经理。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鸡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哈长海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筑总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长海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筑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长海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本院的(2017)黑03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黑03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