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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明明,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燕、冯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为避免案件审限过长,可暂且中止本案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宪聚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