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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段宗杰与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杰,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856号原告:段宗杰,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段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宗杰诉被告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宗杰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段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段宗杰负担。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桂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