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兰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兰荣,吴红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联系方式1563351****。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高兰荣,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吴红升,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7民初230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高兰荣、吴红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兰荣、吴红升。但被执行人高兰荣、吴红升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高兰荣、吴红升在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晓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