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聂世聪、朱红娟征收社会抚养费案的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聂世聪,朱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聂世聪,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朱红娟,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聂世聪与朱红娟于200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3年3月15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0年7月4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2015年3月15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系男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聂世聪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对朱红娟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2744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聂世聪、朱红娟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7]X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