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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庄占花与时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占花,时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023号原告(反诉被告):庄占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时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占花与时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被告时凤英对原告庄占花提出反诉。2017年9月30日,原告庄占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10月9日,反诉原告时凤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占花和被告时凤英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庄占花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时凤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本诉)、338元(反诉),不予收取。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