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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徐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徐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79号原告:张玉清,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洪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张玉清与被告徐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