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徐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徐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79号原告:张玉清,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洪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张玉清与被告徐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