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卓美琴、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美琴,张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美琴,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兴、梁水英,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峰,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卓美琴与被上诉人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美琴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卓美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