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申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柴大华、连云港北控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柴大华,连云港北控连化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北控连化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宜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该公司法务。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柴大华。再审申请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北控连化水务有限公司、柴大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苏学增审判员  曹 霞审判员  傅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