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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吴卫平与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平,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3090号原告:吴卫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新区海达君正街四街坊。法定代表人:XX。原告吴卫平诉被告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标的额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简转普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补交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按撤回起诉处理。至2017年10月9日,原告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卫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232元(缓交31616元,应交316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黄春花人民陪审员吕洋人民陪审员邓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