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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拓亚龙与拓海瑞、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亚龙,拓海瑞,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拓亚龙,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子洲县。被执行人:拓海瑞,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拓亚龙与拓海瑞、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委托子洲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张文霞购买西安市XX区XX街道XXX村村民赵刚的X幢X层楼房进行了价格认定,评估价为530000元。因该房产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至2040年9月15日止,故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自行组织变卖。在变卖中,本院明确告知竞买��该房产今后可能要面临的拆迁等一系列风险由竞买人自己承担。经过竞价,买受人拓亚龙(本案申请人)以555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张文霞所有位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XXX村的X幢X层楼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拓亚龙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拓亚龙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