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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郑秀花与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花,马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959号原告:郑秀花,女,汉族,1955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卫,男,汉族,1982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马敏,女,回族,1979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郑秀花诉被告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马敏以发展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后立下借据,两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偿还其所欠原告的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敏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马敏向原告郑秀花借现金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敏偿还原告郑秀花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马玉宏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