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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周林与苗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林,苗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9574号原告:赵周林,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苗孙杰,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原告赵周林诉被告苗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8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孙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苗孙杰尚欠原告赵周林元借款18800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孙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赵周林借款188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被告苗孙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