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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明文与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文,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71号原告:陈明文,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平,经理。原告陈明文诉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水稻款64934元,并自2014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3日,被告收购原告水稻,欠水稻款64934元,被告承诺一周内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不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