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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金鑫与娄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鑫,娄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201号申请人:赵金鑫,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申请人:娄玉琴,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院在审理申请人赵金鑫与被申请人娄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金鑫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娄玉琴在银行的工资2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