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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林与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108号原告:段林,男,1973年2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勾心忠,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紫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68911752M。法定代表人:陈泓江,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段林诉被告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