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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王美香与熊凤生、杨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15号王美香,女,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熊凤生,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杨岚,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美香与被申请人熊凤生、杨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美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4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陈立龙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