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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邦森与冯永常、韩志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邦森,冯永常,韩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邓邦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永常,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志先,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邦森与被执行人冯永常、韩志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永常、韩志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永常、韩志先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冯永常所有的位于苍溪县元坝镇宋江路砖木结构成套住房一幢和川H145**猎豹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将被执行人韩志先的银行存款依法扣划14100元,余款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