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相春与贾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春,贾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614号原告:朱相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新刚,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相春与被告贾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开庭,原告朱相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相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相春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