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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相春与贾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春,贾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614号原告:朱相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新刚,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相春与被告贾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开庭,原告朱相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相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相春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