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潍坊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张守平,盛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钟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石泉村。法定代表人:盛自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盛冬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守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安徽省全椒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盛冬云,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安徽省全椒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潍坊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张守平、盛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04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张守平、盛冬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