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邱文林,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邱文林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同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