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催11号申请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富民路与富强路口1幢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2882640L。法定代表人:鲍佩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力波,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二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69777,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出票人为绍兴柯桥柏林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浙江柏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13日,背书人为浙江绍兴金威塑料染整有限公司、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明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