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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205号原告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7-9。法定代表人任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晴,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顶、刘芩伶,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云婕,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信强,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喻鸿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1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