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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启军与张永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军,张永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362号原告:余启军,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永茂,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余启军与被告张永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9月18日,余启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启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余启军负担。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