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康利萍、齐艺芯等与汤军帅、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萍,齐艺芯,齐艺涵,齐明法,伊芳,汤军帅,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50号原告:康利萍,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齐艺芯,女,200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齐艺涵,男,201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齐艺芯、齐艺涵共同法定代理人:康利萍,其母。原告:齐明法,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伊芳,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军帅,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八份村。法定代表人:周昌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11号。负责人:王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萍、齐艺芯、齐艺涵、齐明法、伊芳与被告汤军帅、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利萍、齐艺芯、齐艺涵、齐明法、伊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余千?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