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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吕鉴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吕鉴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107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吕鉴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吕鉴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鉴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鉴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家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