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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丰秋诉被告周小如、周岩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秋,周小如,周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887号原告:高丰秋,女,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告:周小如,女,汉族,1980年7月2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告:周岩,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本市江宁区。原告高丰秋诉被告周小如、周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丰秋、被告周小如、周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丰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医疗费5234.43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高丰秋儿子毛军与周小如闹离婚已有一年,2017年3月17日下午周小如到毛军单位吵闹,严重防碍毛军单位的经营,在毛军单位领导要求下,毛军于同日去和周小如协调,周小如事先带着周岩和一个社会人员前去,蓄意绑架毛军,毛军单位人员报警后,毛军和周小如被带到江宁开发区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周小如威胁毛军,毛军给高丰秋打电话,高丰秋担心毛军有伤害,于是前往派出所接毛军,在接到毛军走派出所门口时,两被告先是对高丰秋辱骂,然后两被告对高丰秋进行殴打,派出所民警看到后制止殴打,并带到派出所处理。高丰秋随后被毛军送到鼓楼医院治疗,高丰秋被确诊为脑震荡,治疗了数天并花费5000多元,两被告拒绝赔偿,现高丰秋诉至法院。被告周小如辩称:被告周小如去找毛军要孩子东西,高丰秋骂周小如,然后周小如与高丰秋就互相拉扯了,周小如和高丰秋发生了互打。因为周小如去找毛军,高丰秋不应阻挠,周小如不同意赔偿。被告周岩辩称:周小如找毛军,周岩只是陪同,不知道怎么回事,周小如和高丰秋就拉扯起来了,周岩就去拉他们,周岩没有打高丰秋,周岩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证据:1、高丰秋的南京鼓楼医院急诊病历,该病历记载:“时间2017年3月17日20时45分急诊外科;主诉:被打致头面部多处伤4小时;诊断:外伤,脑震荡;处理:头颅平扫,CT上腹部平扫,口腔医院就诊,急诊留观(共留观5天,4次回家)”。以证明高丰秋受伤后,进行了治疗。2、高丰秋的医药费票据13页,金额为5234.43元。以证明高丰秋受伤后产生医药费5234.43元。两被告对高丰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高丰秋是毛军母亲,毛军与周小如是夫妻,周小如是周岩的姐姐。毛军与周小如正在离婚诉讼,2017年3月17日下午周小如到毛军单位找毛军,双方言语不合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开派出所时,高丰秋与周小如、周岩互相发生肢体冲突,肢体冲突后高丰秋受伤。两被告未赔偿,高丰秋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17时39分高丰秋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被询问时称,2017年3月17日17时20分,我到派出所接儿子,到了之后,我打儿子电话,没过几分钟,我们俩就见面了,在离开派出所大门口时,周岩开始骂我,我也回了一句,周小如和周岩上前来抓我的头发,并打我头部和脸部,还用手撕我的嘴巴,我儿子想拉开我们,被周小如、周岩同行的一个男的从后面打了,我儿子就和那个男的打了起来,打了2至3分钟,被持勤拉开了。2017年3月17日18时33分周小如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被询问时称,今天下午1点钟,我和我妹妹周岩及表弟黄彬彬到我老公单位,我到老公单位时领导在门口,我让肖经理喊我老公出来,我老公出来了,我要跟他谈小孩抚养费及户口本的事情,我老公不愿意跟我谈,他意思要等法院判,他就骂我呆逼,我没有骂他,我冲上去和他打了起来,我表弟上前拉架,保安也上前拉架,拉开后过了一会警察过来了,并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调解,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就准备离开,在派出所门口时,我老公妈妈过来了,然后就开口骂贱货、婊子,还说不要走这条路,我说这条路也不是你家开的,我老公骂我还要上来打我,他上来扇我打了我脸上,他妈也过来打我,我们就互相打了起来,我和他妈妈打在一起,互相拽头发,后来派出所保安过来将我们拉开。2017年3月17日18时51分周岩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被询问时称,2017年3月17日18时左右,我堂弟黄彬彬一行出了派出所,和毛军一起出门,在门口遇到毛军母亲高丰秋。高丰秋对我说,小贱货你怎么跟着我们走,我说路又不是你家的,我为什么不能走。然后高丰秋对我骂脏话。我也就说你骂我什么,你就是什么。高丰秋就想上来打我,毛军就拦着高丰秋,说不要和贱人讲话。高丰秋不顾儿子劝阻,上来想抓我衣服,我被我堂弟拉到旁边了,没有打到我。高丰秋转身想要拉我姐姐头发并想打我姐姐,没有打到。之后就撕打起来了,现场十分混乱,后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警察问:“当时你有无还手?”周岩答:“我还手了,我抓了高丰秋的头发”。2017年3月17日17时38分6秒监控视频显示,上身穿白色衣服高丰秋与脖子系白色围巾短头发周小如、穿风衣且头发披肩周岩发生肢体冲突,旁边有警察阻止。本院认定的事实:高丰秋认为两被告打了原告;周小如认为与高丰秋发生互打;周岩认为没有打高丰秋。因在江宁开发区派出所警察询问周岩时,周岩认可动手抓了头发,且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高丰秋与两被告互相发生肢体冲突,故本院认定高丰秋与两被告互相发生肢体冲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笔录及监控视频,高丰秋与周小如、周岩未冷静处理纠纷,互相发生肢体冲突并使高丰秋受伤,周小如、周岩共同侵害了高丰秋的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高丰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小如、周岩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相关事实,本院酌定周小如、周岩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高丰秋的损失:1、双方认可医药费为5234.43元,本院予以确认。2、高丰秋主张交通费200元,考虑高丰秋就诊来回4次,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3、高丰秋主张营养费1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4、高丰秋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元,因未对高丰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丰秋的损失合计5434.43元,周小如、周岩应承担2717.22元(5434.43*5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如、周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高丰秋2717.22元;二、驳回原告高丰秋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高丰秋负担200元,两被告负担2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高丰秋已预付,两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加付此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臻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吴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