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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国成与重庆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成,重庆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932号原告:曾国成,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49-9#。法定代表人:王超。原告曾国成与被告重庆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曾国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国成负担。代��审判员赵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