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与谭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谭祥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067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百兴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0676104977E。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该合作社主任。被告:谭祥华,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谭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辣椒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梁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