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朱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代表人:魏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亮,男,该支行金牛路分理处网点副主任。被执行人:朱历霞,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孙自安,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魏德全,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朱小勇,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历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孙自安、魏德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621元、申请执行费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魏德全有银行存款29000元、被执行人孙自安有银行存款2200元,已依法扣划。2017年5月8日第三人朱小勇给被执行人朱历霞进行了执行担保,承诺当日交纳执行款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交纳剩余执行款;2017年5月8日担保人朱小勇交纳执行款10000元。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朱历霞交纳执行款2000元,担保人朱小勇交纳执行款5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担保人朱小勇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历霞的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未搜出有价证券及现金。执行款4692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历霞、孙自安、魏德全、朱小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未受偿的本金3071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621元、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朱历霞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