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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柯与马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柯,马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柯,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李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秀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柯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秀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柯赔偿款1081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9元,执行费1541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