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罗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661号原告曾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瑞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