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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罗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661号原告曾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瑞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