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朱启献、朱庆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朱启献,朱庆本,朱启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35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定向路。负责人:郭鲜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朱启献,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朱庆本,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朱启省,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诉被告朱启献、朱庆本、朱启省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