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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凤琴与被执行人戴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琴,戴明德,李友姣,潘飘,戴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蒋凤琴,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戴明德,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友姣,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潘飘,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戴前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明德、李友姣、潘飘、戴前锋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明德、李友姣、潘飘、戴前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