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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海荣与尹中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荣,尹中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00号原告赵海荣,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潘宇,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尹中旭,男,汉族,1990年6月7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特别授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吴艳龙,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峰,男,汉族,1993年7月1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荣诉被告尹中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赵海荣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景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