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祝艳与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艳,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祝艳,女,1976年12月7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飞,施甸县由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甸阳镇摩苍路。组织机构代码:21897145-9。法定代表人:林文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立,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艳与被执行人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52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瑞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瑞驰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祝艳票款8318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1148元。被执行人瑞驰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云05破0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云05破01号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决定立案受理赵凤铃(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瑞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保山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确定债权申报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前、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召开地点在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2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祝艳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杨余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